台北市星相工會財務管理辦法

最後更新: 2025年12月30日 16:43

台北市星相卜卦堪輿業職業工會

財務管理辦法

  

第一章 總 則

第 一 條:依本會章程第八章第45條訂定之,並依實際需要,擬定本辦法,本會財務之處理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
第 二 條: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 三 條:本會之會計基礎,平時採現金收付制,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。

第二章 會計報告-會計科目

 第 四 條:本會會計報告項目如下:

1.收支決算表。

2.資產負債表。

3.財產目錄。

4.勞健保款結餘表。

第 五 條:會計科目分為資產、負債、經費、收入、支出五類。

第三章  會計簿籍

第 六 條:會計簿籍分為下列各種:

1.日記帳。

2.經費分類帳。

3.歲入歲出明細分類帳。

4.勞保結餘分類帳。

5.健保結餘分類帳。

6.總帳。

第四章 會計憑證

第 七 條: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種:

1.原始憑證: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,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。

2.記帳憑證: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,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。

第 八 條: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:

1.外來憑證:係自其本會以外之人或團體所取得者。

2.對外憑證:係給與其本會以外之人或團體者。

3.內部憑證:係由本會自行編製者。

第 九 條:記帳憑證包括下列各種:

1.收入傳票。

2.支出傳票。

3.轉帳傳票。

第五章 預算決算的編製

第 十 條:本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前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,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十一條:本會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,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,收支決算表、資產負債表、基金收支表、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,並造具審核意見書,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六章 財產管理

第十二條:本辦法所稱財產以財產明細表之固定資產為範圍。

第十三條:本辦法所稱財產管理係指財產之登記、增置、減少、處分及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。

第十四條:本會房地產之購置、出售、轉讓或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,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處理後,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七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

第十五條:本會會員之入會費及經常會費,其標準參照本會章程第七章第卅四條,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十六條:本會年度事業費、辦公費與福利金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,並得依本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僱用會務人員辦理相關業務。

第十七條:本會會員繳納之各項會費用,於退會時,不得請求退還。但有預繳勞保費、健保費款項者,應依比例計算退還。

第十八條:本會得基於會務需要,依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,於金融機構(或郵局)開立工會專戶專款提撥及存儲供將來特定用途之基金。前項基金及孳息應按其用途專戶存儲,其動支辦法,應由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十九條:本會以前年度之決算結餘,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。

第二十條:本會財務會計之計算,以新台幣元為記帳單位;如屬外幣應折合新台幣為記帳單位。

第廿一條:本會會務收入,應存入本會戶名之金融機構或郵局,不得存於其他企業或個人,並以每日送存為原則。零用金不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,並經理事長或駐會常務理事核章後,交財務人員保管。

第廿二條:本會經費收入,均應製給編有序號之正式收據,並留存根備查。常務理事、監事、出納及會計主辦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。

第廿三條:本會得依會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應由本會統一處理其財務,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。

第廿四條:本會舉行各種法定會議時,依法應出席人員除交通費外,不得支領其他費用。但依會議需要列席會議之人員,得發給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證酌發交通費。前項出席費、交通支領標準,應經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。

第廿五條:本會財務收支,經理事會核定後,應於每次監事會議中報告,並於監事會審核後公告之。

第廿六條:本會之收支應保持平衡,就已實現之收入經費範圍內覈實相對支出。

第廿七條:本會會計憑證,應按日期順序編號並彙訂成冊,有原始憑證者,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,其為權責存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為便利者,得另行保管,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。

本會各項會計憑證、帳簿、報表等之檔案保管規定如下:

一、永久保管者:

1.年度預決算案。

2.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、動支案件。

3.財產目錄及毀損報廢表。

4.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。

5.不動產之營繕案件。

6.財產之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。

7.資產負債表。

永久查之財務案卷。

二、保管十年者:

1.經費收支帳冊、傳票、憑證、備查簿。

2.總分類帳、明細分類帳。

3.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。

三、保管五年者:

1.各種臨時憑證。

2.短期借貸款項案件。

3.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。

四、保管三年者:各種日報表、月報表及其留底。

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,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燬,其因特殊原因,得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、監事會通過後延長之。

第八章 財務人員

第廿八條: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、出納及財產管理人員。

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。但於本會編制員額不足時,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,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。

第廿九條:本會財務人員到職時,應辦理保證手續,其程序由理事會訂定。

第三十條:本會之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項,並依規定期限編造有關表報。

第九章 財務查核

第卅一條:本會之財務稽查由監事會依法令、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議決為之。

但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,監事會應於連署書送達後十五日內,自連署人中選派代表稽查本會之財務狀況。

第卅二條:監事會於定期舉行監事會議時,應依規定之職權定期查核本會財務。

第十章 附 則

第卅三條:本辦法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