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

最後更新: 2025年12月30日 17:30

新北市道士法師服務職業工會

會員暨會員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

 

一、宗旨:鼓勵會員暨會員子女努力向學,爭取榮譽,培育人才,藯為國用。

二、獎助對象:

    1.申請人參加本工會年資必須屆滿一年以上資歷者。

    2.凡就讀於國內公立、私立、高中、高職及大專院校之會員暨會員子女,其學業操行,體育成績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均為獎助對象。(一戶只限給付一次)

三、獎學金金額來源:由會員每月繳交互助金項下撥付。

四、申請手續:

    ◎填具申請書一份。

    ◎繳驗本學期在學證明書(或學生證)影本(正反面)暨上學期學業成績單證明書正本各乙份。

    ◎檢附全戶戶籍謄本(或戶口名簿)影本乙份。

    ◎會員本人私章或學生本人印章。

五、申請期限:每年81日至1030日為申請期限,逾期不再受理。

六、學業成績應達標準暨應備條件:

    ◎申請人(會員)參加本會應備一年以上,每一會員只限申請一名子女(同一子女不可重覆申請,一戶只限給付一次)

    ◎大專院校學生(含五專四年級以上學生),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在八十分以上,體

      育成績及操行需在七十分以上者。

      大專組最少需修學三個科目九個學分以上始得申請。

    ◎公立高中、高職學生,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在八十分以上,體育成績及操行需在

      七十分以上者。   

    ◎五專學生學業成績,按本條例第三、第四兩款標準計算。

七、獎學金頒發標準與名額分配:

    ◎大專院校五名,每名新台幣2仟元正。

    ◎高中、高職十名,每名新台幣1仟元正。

    ◎五專前三年視同高中、高職,後兩年視同大專,並比照本條標準發放。

    上項申請名額以會員為優先順序。

八、審查要項:

    ◎獎學金申請案之審查與核發,由理、監事會負責辦理。

    ◎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對申請案件,應按照本辦法之規定為公正文書審核,並得以會議方式公開之。

    ◎各級學校學生具單項課業成績有不滿六十分之情形者,不予錄取。

    ◎各級公、私立學校學生,學業成績合於本辦法規定標準者,以公立第一優先錄

       取。

    ◎大專組成績分數相同者,以主科成績為取捨標準。

    ◎高中、高職組成績分數相同者,以國文成績為取捨標準,並以公立高中、高職學生優先。

    ◎每學期申請獎學金各組合格人數,受定額限制。

九、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,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